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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将可转移接续

0 条讨论  发布日期:三 30, 2010   文章位于: 就业指南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城乡各类流动就业 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办法》要求,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 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农合。

《办法》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 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 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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