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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比以前更详尽、全面,除了一些
事项上规定
国享有“均沾”权外,条约第三十款还规定:
首先,
国在条约中只规定了中国在
侨民居住、旅行、受教育等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其适用范围十分狭窄。而
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据的规定,比中国能享受的要宽广得多。因之,最惠国待遇对中国而言仍是片面的。
表面上看,似乎
国把它在最惠国待遇上的互惠主张从公民待遇一项扩大到了关税待遇上来,这仍不过是空
支票。中国的

完全受列
控制,其时并没有中国商船到达
国本土。对于来
华人,
国不仅未遵循条约的
神,反而对华工及他项华人

国及在
国国内居住、旅行及他项活动的限制越来越严厉,排华浪
一浪
过一浪,成为影响这一时期中
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到现在又
迫清政府订立,对华工的限制变本加厉。
上述两个条约都是在中国对国际社会闭目
听、愚昧无知的情况下签订的。到60年代,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和中外
往日趋频繁,清政府统治集团中从事洋务的一些人对近代国际关系原则有了初步了解,在同西方
往中注意运用这些原则维护本国利益,加之
国政府希望以“友善”的面目在中国
现。到1868年中
修约期届时,由卸任的前
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代表中国,中
签订了一个补充条约,即。
最后,从条约的实行看,
国订立这一条约是为了招募廉价华工到
以补充国内劳动力的不足,随着横贯
国中西
铁路的建成和经济危机的
现,到七十年代,
国国内迅速兴起了一
**、排华浪
,在
华人的活动受到严格限制,他们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形同废纸,最后为一个排华的所取代。